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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重点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

发布时间:2024-03-13 19:27:45 来源:英雄联盟比赛怎么买输赢 作者:英雄联盟比赛怎么买注

  当前,我国交通基建投融资项目经常遇到的重点风险有:政府承担接受的能力风险、回购款延迟风险、拆迁风险、资本金不能按时到位风险、融资不能落实风险、车流量达不到预测流量风险。本文针对其中最常见的4个重点风险,从投资主体视角提供防范和化解措施建设。

  回购款延迟风险是政府方给投资主体造成的投资损失最大的风险,投资主体因该风险丧失的投资机会成本最高。因此,投资主体要格外的重视回购款延迟风险,避免在投资合同中留下延迟支付的漏洞。

  ◎在项目投资合同中设立回购延迟滞纳金和罚金,加大政府延迟支付回购款的成本。

  ◎在合同中约定,待政府工程完工或政府接收项目后就开始付款,防止工程验收、项目结算或审计之后再付款的不利条款。

  ◎提前安排回购款事项,在政府财政尚有支付能力时,投资主体就主动与政府协商,安排如何按期回款。根据以往投资经验,最少需要提前半年至一年与政府协商支付回购款。

  ◎投资主体与政府协商,设立回款专用账户(可政府立户,也可投资主体立户),催促政府在有支付能力时提前将回

  ◎投资主体需安排专人负责催收回款事项;如政府已经延期支付回购款,投资主体还要成立专门的催款小组,由领导亲自挂帅,多次向政府索要回购款(含罚息与滞纳金)。

  ◎投资主体要发挥催款责任人的积极性,比如,在年初时制定回购款讨要计划,完成回款计划重奖责任人。

  ◎如延迟支付不是因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引起,而是来自于政府信用风险,建议投资主体尽早转让股权,退出项目投资。

  拆迁风险几乎是所有交通基建项目面临的最难解决的风险。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有时投资主体不得不为此多支付征拆成本;如遇到当地民众阻工或,征拆矛盾激化后问题更难解决。该风险会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长、建设成本增加,投资主体必须格外的重视项目拆迁风险。

  ◎投资主体在与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合同时,尽可能将项目的征拆责任完全过渡给政府。

  ◎在合同中约定,由征拆风险引发的建设工期延长、投资所需成本上升等,均由政府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工期和投资所需成本增加补偿。

  ◎投资主体要无条件支持政府拆迁工作,全力配合、催促政府按时完成拆迁任务。

  ◎在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前,投资主体要最好能够降低真实投入,避免拆迁钉子户阻工带来停工损失。

  ◎政府一旦将拆迁钉子户诉讼至法院,法院判决后要立即督促执行判决,强制执行后立刻占用土地,避免判决久拖不决,或钉子户态度反复。

  ◎在征拆过程中,投资主体要主动配合政府和法院工作,多给政府拆迁办公室提出良性建议,也可以短期垫付征拆办公经费和拆迁款,推动项目拆迁工作尽快完成。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资本金不能按时到位风险一般来自于联合投资的政府方和其他合作方。投资主体要格外重视该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如项目资本金不能按时到位,晚出资方要向早出资方支付滞纳金和罚金。

  ◎在投资项目收益满足规定的要求的条件下,建议投资主体在投资合作合同中约定,无资金实力投资人的资本金不能在限期内到位,可重新调整项目公司股份,允许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人增持股份。该措施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和自然人出资,政府方出资不建议采用该措施。

  ◎政府以国债资金、专项债资金入股项目资本金,应在合作合同中约定资本金到位限期,如政府资本金逾期,允许有资金实力的投资人代替政府提供短期过桥资本金,政府则承担利息或用其他方式予以垫资方合理补偿。

  ◎在合作投资时,无资金实力的投资人资本金不能在限期内到位,有实力的投资人又无增持股份的意愿,说明该项目投资风险增大,建议投资主体依据投资合作合同结束项目,尽早退出投资,规避后续风险。

  即投资主体在特许经营期负责运营的高速(或高等级)公路项目,在建成通车运营后车流量未达到可研报告预测流量的风险。该风险会直接影响投资主体的收入,因而需要详细分析原因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快扭转项目收益减少的被动局面。

  ◎在投资前进行项目评估时,投资主体务必重新预测车流量,并以此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不能单纯依靠政府或第三方提供的车流量预测数据做决策。

  ◎对于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提供的车流量数据,投资主体要在投资合同中约定,政府对此车流量予以100%托底保证,如项目收益有保障,投资主体也可以让步到70~80%托底车流量;如实际车流量达不到托底车流量,投资主体可要求政府给予补偿。

  ◎投资主体要加强项目运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加大项目宣传力度,增设路牌指引,开展引车上路活动等。

  ◎任何交通运输类PPP、BOT投资项目,在运营初期车流量都处于培育期。培育期一般为1~2年、最多3年,培育期内达不到可研报告车流量属于正常状况;培育期过后,车流量仍未达到可研报告车流量,则要格外的重视。如发现政府为通过上报审批或吸引投资人投资,主观调高了车流量,投资主体可联系政府协商,争取车流量补偿,但要讲究方法技巧。

  ◎投资主体可利用、整合项目资源,发展其他相关产业,扩大收入来源。比如:搭建能源经营新平台,与中石油、中石化联合成立油品合资公司;开展充电桩等新能源建设;合理开发项目沿线旅游资源;在高速沿线服务区开展特色餐饮服务;争取政府支持,在项目沿线发展绿色农业、观赏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提升项目运维水平,推进新兴运维产业的“精准供给”;实施规模化、专业化经营路线,促进经营战略的统一制定和实施,提升资产经营的整体形象,以此提升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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